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在交强险的保险额度内,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后,还有损失没有进行赔偿的,根据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超出保险赔偿部分。
交强险范围内全赔,超出部分按照责任各自分担。
双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各负担一半。
总损失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