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能否得以保证,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般征地补偿,只要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现在生活在农村,在企业打工的也算在被征地农民范畴的。下面这五类人是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编内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2.因子女顶替或原在区外工作,离退休、退职后回原籍等原因户口迁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3.因其它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4.本细则实施前,发生征地时被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征土工);5.其他不可计入对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审定,报镇人民政府确认。你说的“凡80年后户口迁移过得一律不予分配”,因为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82年以前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收补偿的,属于历史问题。一般地方都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历史问题处置的办法的。唯一明显不合理的是这条:“两个女儿的、只分配一个女儿。”没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村封建思想意识浓重。
这涉及到村民资格的认定问题。你老婆参加了新农合,也有选民资格,但这也许并不能确定她就有村民资格。村民资格的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所以建议你多找些村民征求意见。至于程序问题,应该是先向村委会申请,如果村委会拒不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则应当请求乡镇政府处理。
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2、平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你好:建议到乡镇政府 去咨询, 请求解决,法院不一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