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证和分家合同哪个有效啊?

2024-11-23 1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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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宅基地证只是证明所有权,而分家合同证明正是基于您父亲所有权的有权处分两者并不违背,即您父亲拥有房屋并将其一半赠与您的叔叔。现在基于您的叔叔“不孝顺”可以收回房产赠予的,条件是您父亲的赠与是负有条件的赠与。

  加引号的原因是您叔叔对您的父亲在血缘上没有赡养义务,所以没有孝顺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由于赠与而产生的抚养义务,则可以认为是有条件赠与,即抚养是赠与的条件。所以可以收回赠与。
  如果没有赠与条件单单是因为“不孝顺”想收回赠与就需要遵照下面的法条,即“不孝顺”需要达到一定的限度。

  下面是相关法律渊源:

  被抚养人的范围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28条及29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将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如果有疑问您可以继续补充

回答2:

1、“宅基地证和分家合同哪个有效啊?”:
(1)宅基在证是有关国家机关颁布,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就有法律效力、能证明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
(2)你所说的分家协议,实际上应是赠与性质,即你父亲同意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证赠与给你叔叔一半。
(3)分家协议:只在是当时(注意,是当时、而不是现在)你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你叔叔有权要求据分家协议让你父亲协助将一半宅基地过户给你叔叔。

2、在你父亲根据分家协议将此宅基地过户给你叔叔之前:你父亲有权反悔并撤销赠与,但这并不等于之前的分家协议就无效,原分家协议仍然有效,只是你父亲事后的撤销赠与行为。

3、还有,这宅基地证上到底是你父亲的名字还是你爷爷的名字?你叔叔“超不孝顺”,按理也只能是不孝顺你爷爷,如果这宅基地不是你爷爷的、而是你父亲的,即使你叔叔不孝顺你爷爷也无权收回的。

4、分家协议已经有多少年,不影响其是否有效,但如果你叔叔想据分家协议要求你父亲协商过户,应有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自你叔叔知道你父亲不愿再履行分家协议、不愿过户时起2年。

回答3:

宅基在证是有关国家机关颁布,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就有法律效力、能证明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你叔叔有权要求据分家协议让你父亲协助将一半宅基地过户给你叔叔,y因为分家协议是有效的,只有你父亲不同意,你叔叔才可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