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着权益法里面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在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获得依法赔偿,但对这个用户的财产的保护是否延伸到间接的财产损失没有明确,例如消费者由于要求维修、更换货物而支付的长途电话费是否属于用户的财产损失仍有争议。
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有一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该做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同时在保修期内(这个案例中DELL的是三年下一工作日),两次修理后产品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话,经营者应该是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其中退货应该是全额退款。其中对于属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产生的运费应该由经营者支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有一条: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在财产上的损害,经营者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或者损失。在这些方式里面选择一种,两种或者多种去承担这些责任。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当事人在这个事情上花费了一定的精力和为数不少的金钱。就这条文,消费者至少有权利可以要更换产品。但也要注意的是,要去查看双方之见当时关于退货的说明,同时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没有条文描述的或者不尽人意的,或者不合理的,都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如果说DELL的购买合同里面说,只能做无限次的维修,不做退货或者换货的服务,这个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规。所以,就消费者保护法里面,对于该用户来说,更换货物是最基本的,是应该可以得到支持的。
相关法规选摘: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3、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解决途径与注意事项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出现上述同类型问题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来解决:
1、和经营者协商2、消费者委员会(调节,但应该注意的是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节是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力量的。)
3、向工商部门投诉(如果工商部门接受了并且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了,工商部门的处理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
4、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中有一个弊端,仲裁结果并不是“终审”的,如果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到仲裁结果的15天想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提醒一点:如果消费者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那么就应该从知道问题起算两年内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