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适用辅导期企业规定如下: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此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第四条所办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你公司规模超过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又不属于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注册资金超80万就可以直接申请正式一般纳税人。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基本都有三个月的辅导期,除非你公司注册资金超80万,然后规模比较大,并有给员工办社保等条件,新申请的有可能是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首月进项票不能抵扣,当月的进项票要认证,然后填到待抵扣区,待下月抵扣。
过了辅导期就当月认证当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