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可以托运面粉,面粉不是禁止携带物品。
一、乘坐飞机时不能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
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如水果刀、剃须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等专业刀具、化妆品,如来不及托运,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
二、乘坐飞机时严禁携带及托运的物品:
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微型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乘坐飞机的注意事项:
为了旅客和其他乘客以及机组人员的安全,请将随身携带行李存放于您座位上方的行李架或前面座椅下,紧急出口座位附近(包括机翼位置出口及客舱首行)的乘客行李必须存放于座位上方行李架,以确保行李不会阻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航空公司会在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前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请务必将超重、超大、超件的随身行李办理托运手续。如携带的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度,须支付逾重行李费,并统一放置在飞机货舱内。
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随身携带的超额行李如不符合相关规定,须在值机柜台、自助行李托运设备重新办理,有可能无法与旅客同一个航班抵达目的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安检
参考资料来源:南方航空-旅客须知
坐飞机面粉可以托运,面粉不是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如下: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贷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牒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牒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氯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熟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应当将托运行李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行李的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并在运输期间负责照管。
第三十七条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旅客本人伤害或者其行李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对他人物品或者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该旅客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按规定程序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拒绝接受行李检查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的行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可以。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不能随身携带和不能托运的物品规定如下:
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 、管制刀具;
4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5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6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7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1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2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3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
4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
5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
6 、超出可以随身携带的种类或总量限制的液态物品。
可以的,但不能出境。
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