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的流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您好
您好,从您的叙述来看。
1、信用社是可以申请执行A在共有房产中的份额的。
2、法院强制执行是不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的。但这里的执行只涉及A在共有房产中的份额,是不侵犯B、C对于房屋的份额的。
3、这就要看A与供销社之间是否发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果达成了不执行此房产的执行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既然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了,那么信用社无权继续占用该共有房产。
2、法院是有权利执行该共有房产中属于A的份额,但是,B、C作为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A能用其他方式还款给信用社,信用社就无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了。
其实这个事情的话,那是A的问题,其实信用社的话,那是没有权利来管这些B,C,的,主要是去做抵押的时候,就应该是要B,C,同意的,是信用社没有去问B,C,的同意就贷款给了A。所以是信用社是没有权利的,不关B,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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