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部门进行鉴定。
我只能给你提供不同等级的伤残待遇
你的伤残等级应该在三级以上
我给你一到三级的伤残待遇参考:
首先是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统筹地区,一般是你工伤所在地的县一级,这个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从劳动保障部门查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意思就是,你依然属于单位的职工,但是不需要工作)
以上都来自《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如果有空,你可以自己上网找找看,研究一下。
注意分清楚,哪些是单位支付的,哪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过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费用都应该由单位支付,如果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部申请劳动仲裁。
还有,如果你是山西的农民工,那么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赔偿条例
还有,你是哪个地方的,可以上网找本地的 工伤保险条例,你可以找“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部分,看看自己属于什么情况。
三级以上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3.至于伤残赔偿,需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这个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