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此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就算你把这张发票拿过来也已经超过90天不能认证抵扣的。还是让销方找自己的专管员问下吧。
这个好像比较麻烦。只要发票本身未作废,还有当时领的这套发票还未申报,是可以作废掉的。如果原发票本已申报,那就没办法了。对方可以重开现在日期的发票,对于报帐来讲,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