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1.注意语言的简洁性。诉讼请求要写得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要求用最概括、最凝炼的语言表达出当事人想要表达的全部意思。 2.注意请求的明确性。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 3.注意请求的合理性。如果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一些不正当、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诉讼请求,则不但无益于解决民事纠纷,增加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还显示出原告无解决纠纷的诚意,容易让被告“攻破”,也得不到法院的首肯。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合乎情理和法理。须知,一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必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况且法律规范或政策文件对各种赔偿标准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故而,不合情理、不合法律、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4.注意请求的可证性。诉讼请求的可证性,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要有证据支持,能够得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证实。因为如果没有证据作为根据,就如同大厦缺乏基石极不牢固一样,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处于不攻自破的境地,完全没有得到法院裁判确认其成立的任何可能。 5.注意请求的周延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慎重考虑,做到周到、没有遗漏。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诉讼请求不能时增时减、变换频繁。如果诉讼请求确有不实、不全之处,需要更改、完善才符合原告心意的话,那他最好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补正,最迟也不得迟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于理于法,各项请求应尽量一次性提出。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诉讼时,诉讼请求怎么写?
要写明具体的诉讼要求与目的,如离婚案件要写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住房安排的意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