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罪
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中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乙见状将包捡回”,在本质上没有对乙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1、构成盗窃罪。
2、不是抢劫罪,是故意伤害罪。因为抢劫罪要求是当场实施暴力,当场获取财物,而本案中财物是在17日就获得了。所以不是抢劫罪。
3、犯罪未遂。因为甲已着手实施犯罪,但还未即遂,乙对挎包还没有失去控制时就发现了甲,使甲不得以无奈之下停止犯罪行为,是未遂。
1、盗窃罪。
2、18日的行为不属于抢劫,因为其17日晚的抢夺摩托车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将车主打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3、未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后被害人紧追不舍的,视为盗窃行为的延续,甲因为无奈而将包扔下,实属“裕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盗窃未遂。
同时,甲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问题里应该是2005年3月17日吧)
问题里面没有看到你说的2007年3月17日啊。
1、盗窃罪 。
2、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强调当场性,强制性。当场劫取财物与事实不符,甲实际是在前一天抢夺的车辆。
3、既遂。甲入室盗窃,后携包逃走,已经完全控制了财物,后来的丢弃包的行为是在盗窃罪完成之后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