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而不发生集成,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处罚,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后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 二 )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管理权随之种植,他就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以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1.你妹妹的赔偿金你父母有权得到。
2.你妹夫现在还不能再婚。
赔偿金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你妹妹09年6月失踪,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才能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你妹妹和妹夫的婚姻关系才解除,你妹夫才能再婚。
你母亲可以得到一定份额。妹夫结婚应当先宣告你妹妹死亡。
个人看法:没权力,失踪得满2年吧可能,才能算死亡,相关继承人才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