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个性化(Deindividualization) 去个性这一术语是由法国社会学家G.L.博恩在其经典著作《人群》一书中提出来的。指个体在群体中或与群体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时,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或以群体自居,使个体的个性溶化于群之中,从而失去了个性感。与这种去个性化相联系的是,个体似乎失去了作为个性的约束力,在群体的保护下,做出违反他们在社会情境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的事,表现出非正常的行事倾向。
博恩认为,从历史的观点的观点看,人类原本是是从要深蒂固的亲属关系、纽带关系和部族关系中挣脱出来的,随着这种挣脱,原选取表现在这些群体关系中的去个性化也由之获得解放,个体重又获得了个性。但是,个性的解放也潜伏着一种危机,那就是离开群体的心理距离越远,个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就越感到孤独。个体的孤独又激发着个体重新加入各种群体活动,于是个性又溶化于群体之中,去个性化复又出现。E.弗洛姆的《逃避自由》一书是对去个性化的最佳理论阐释。
费斯廷格和纽科姆认为,当具体的注意力投向群体时,他对自己的注意力便养活了。对群体的注意使个体失却了个性环境,把个性淹没在群体之中。由于去个性化减弱了作为个体时的约束力,也即社会对其的约束力,因此为个体从事反常的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心理学上来说,其原因有两个:一是群体成员的匿名性。随着加入群体,成为群体成员,溶化了个性,群体成员便会觉得自己是个匿名者而四边,肆意破坏社会规范;二是责任分散。群体生活告诉群体成员,群体活动的责任是分散的,或者说分散在每个小组成员身上,任何一个具体成员都不必承担该群体所招致的谴责。因此,按照这一公式,对群体的注意增强了去个性化,反过来又强化了通常受制约的行为。
齐勒认为,个体在社会生活情境中学会了奖励和惩罚的效应,于是把个性与奖励情境匹配起来,把去个性化与惩罚情境匹配起来。当个体用其独特性出色地完成了某项任务时,他会期望奖励随之出现;但是,当个体觉得无论如何要避免惩罚时,或者预测惩罚要到来时,他便会将自身沉浸于群体之中,用分散责任的策略来避免惩罚。所以,齐勒索认为去个性化问题应当同个体“驱奖避罚”的心理联系起来。
津巴多提出了另一种关于去个性化的理论。该理论主要饮包含两上意思,一是去个性化既可能导致反常的或消极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建设性或创造性行为,不能把个体加入群体后的行为作单极的分析,二是去个性化的原因除了把注意力投向群体或回避对道德责任的否定评价外,还有大量的因素也可能导致去个性化,如匿名性、群体规模、情绪的激发水平、情境不明确时的新奇感、群体中独特刺激(如毒品或酒精等)、参与群体活动的程度,等等。所有这些因素导致去个性化,反过来又使个体对外部刺激反应麻木,对情绪和动机失去认知性控制。其结果是,个体只在群体内的约束下活动,从事那些不论是消极的(如攻击)还是积极的(如创造性)屐,而对外部刺激,特别是社会规范和准则,则较少顺从。这样,便带来了去个性化后的不利的社会结果。
迪埃纳认为,去个性化这一术语原本是思维领域的特定术语,主要用来描述情境之间、认知结构之间、情绪之间、行为反应之间的一组关系,因此他把去个性化与自我意识相联系,从而进一步作了理论修改。他认为,去个性化的个体并未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并未意识到自己是独特的个体,因此便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监视和反馈,不能从长时记忆中恢复适当的行为标准。结果,去个性化的个体缺乏远见,缺乏预先考虑和计划。特别是当几乎没有什么自我调节时,个体更易倾向于对即时刺激作出情绪和动机反应。
去个体化 是社会唤起和社会懈怠相结合的产物
定义:
去个性化,又叫个性消失,亦可叫去压抑化、去抑止化,是指个人在群体压力或群体意识影响下,会导致自我导向功能的削弱或责任感的丧失,产生一些个人单独活动时是不会出现的行为。去个性化的外在条件有两个:一是身份的隐匿;二是责任的模糊化。
去个性化是一种自我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的状态。个体在去个性化状态下行为的责任意识明显丧失,会做出一些通常不会做的行为。如集体起哄、相互打闹追逐、甚至成群结伙地故意破坏公物、打架斗殴、集体宿舍楼出现乱倒污水垃圾等,都属于去个性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