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父母给的陪嫁钱算共同财产吗

2024-11-23 23: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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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算的,陪嫁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一方婚前的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将一方婚前的财产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中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包括两类财产:

一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婚前个人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复员、专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中,没有“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显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财产

回答2:

不算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根据我们的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陪嫁的东西是对女方的赠与。因此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根据你表述,应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孩子还在哺乳期法院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孩子较小时一般也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何抚养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视权。你送给别人养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可以。

回答3: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回答4:

回答5:

不算。
陪嫁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不应予以分割,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