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案例如下)

2024-12-12 19:14:2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可以追回的

理由如下:
四十多年前,占用此宅基地打井时,村委会一定会和主家签订协议的,占用此宅基地肯定不是无偿占用,否则叫人家到哪里去住?一定有这样的条款:村委会占用此宅基地,然后再给主人另批一块宅基地,或者再给一些别的补偿,比如钱、物、答应某事项之类。
既然此宅基地已打了井,证明当时主人一定同意了村委会的安排,否则井打不成的。既然如此,此宅基地已被村委会征用了,就是村委会的了,现在该户人家没有再要回去的理由。
当年没收的地主家庭的宅基地返还与此事有性质的不同,注意地主的宅基地是“没收”,也就是说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把人家的东西收归村集体,这是不合法的,理当返还。而占用宅基地打井是为了公共利益,肯定是与村委会做了利益上的交换,交换既然已发生,就不可再反悔,更不用说追回了。

回答2:

《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3]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回答3: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是国有或集体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打官司准输。

回答4:

土地国有,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