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大清律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扉页中题书名"大清律",右上刻"钦定颁行",左下刻"武进县藏"。其中"律"及"藏"皆残下半边,但清晰可辨。诸律图中"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它本皆作"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明律亦作"本宗"。卷四《户律·户役》律内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条,此律名下之"一"当为条例特有标识。或谓此条即顺治三年(实在四年)初颁律之标志也。清代曾于顺治、雍正、乾隆间三度颁定律书,惟顺治律之初颁原貌至今扑朔迷离,争议颇多。此本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显迹,然亦略存疑点。
<大清律例>
一、西周的立法
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
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八议”入律。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立法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12篇500条。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篇目与《北齐律》大致相同。唐律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六、宋元时期
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
2、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注意敕与律的关系。
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七、明清
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是明初一种刑事法规。对原有刑罚一般都加重处罚,而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是中国历史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除律典外,清代还有例,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行政法的性质。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