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1,不可,血缘关系法律不认可断绝。
2,无权,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权干涉。
3.陈悦和陈林。以及陈教授的在世父母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他们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林虽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张玲非法律认可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权干涉
1 我国的法律没有断绝父女关系这一说,所以无论怎样都是父女
2 没有权利,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婚姻自由原则
3 他的女儿陈月和儿子陈林
回答1 不能
2 没有权利干涉
3 子女(包括后来生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