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30日。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兵役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并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预备役以及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发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55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从那时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