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出口退税的原理在于:
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在会计上应当增设如下增值税专栏:
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
2、“出口退税”贷方专栏
另外,以“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1、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这笔分录,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销售额 * 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
所以说,“出口退税”贷方专栏反映的并非真正的退税,而是出口货物较内销货物因执行税率的不同而少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抵退企业是不提销项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反映进项税额;贷方反映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额;收到的出口退税额。
楼上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