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信用证案例分析

2025-01-08 08:34:10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只是一个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供参考的,因此当信用证开立之后,还是要以信用证中的内容为主,如果接受了信用证,无论他是依据那个惯例开立的, 就表示接受了信用证当中的条款,就像合同一样,显然,这个信用证之中的内容对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对付款条件进行了限制,即受益人即便相符交单,开证行也可以规避不可撤销的第一付款责任,这显然是对受益人利益的侵害,作为受益人来说当然不可接受!

建议让开证行开改证,去掉限制付款的条款,同时改为依据UCP600,现在几乎看不到UCP500了,都什么年代了~~

回答2:

“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相符,但由于他们未能从 再出口的款计划 钟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 他们不能付款 如果他们获得了这笔款项。他们将付给信用证项下的支款”。也是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如果是,这是很明显的陷阱。

回答3:

问题很不确切——保兑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付款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保兑行接受了开证行的保兑指示,那么,保兑行就将承担保兑责任。除非受益人交单不符,否则该保兑责任不能够解除。
至于该案例啰里啰嗦了许多,其实与这个问题一点都不沾边儿。唉!现在的某些编者一点都不敬业!

回答4:

不需要——根据
UCP500
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信用证是否为可撤销,那么该信用证即为
不可撤销
,而根据
UCP600
规定,信用证一律为不可撤销,因此,本案例的信用证既然没有规定该信用证可撤销,那么,根据UCP500的规定,该信用证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已经开立,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所以,无论是根据UCP500,还是根据UCP600的规定,都可以确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无需经过修改来确认这一点。
那么,本案例的答案就是:该证无需经过修改就可以直接使用。

回答5:

不需要。
根据UCP600规定,开立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是根据UCP500签订的信用证,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可撤销信用证,就是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以开立的信用证,只要没有其他问题,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回答6:

看下这个信用证是依据哪个惯例的
如果是UCP500或者是UCP600或者是UCP
LATEST
VERSION
那开出的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如果该信用证是按照其他的惯例那最好是跟客户沟通让他们改证注明是不可撤销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