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司法警察有没臂章和警号?

2024-10-29 02:51:5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聘任制的不是正式的,说白了和合同工差不多少,年龄35岁以下还行,以上就不行了。

2。理论上可以独立执法,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执法权,一般是要和正式法警一同执法,好象和公安的协警差不多了。

3.发警服,臂章上有“司法”,但警号与正式不同,毕竟不在正式编制。

4.待遇要看当地财政了。

这个工作因地不同,建议在当地多打听,特别是公检法司单位的多问问,没准收效能多些。

回答2:

1楼的 是搬得法律法规
法院招聘的 聘任制法警 基本上是按照当地的一些规定执行的
很少能履行 最高院的规定。。。
制服发 臂章就是警察 下面写法院 警号和当地身份证号码开头是一致的6位数警号。。。
规定是同工同酬
但是很多地方做不到这样的规定。。。

回答3:

如果是聘任制法警那就是警号警衔都有,聘任制法警是聘任制干部,享受公务员待遇,而且是在编委有编制的,而聘用制法警就是你所说的合同制的劳务派遣人员了,他们有本质的区别

回答4: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矛盾,采取这种形式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任用制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因而拥有司法警察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警察权的使用资格。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与法院签定聘任合同关系即视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但是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没有最高院核发的司法警察警官证,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等,在其执法主体、履行职责问题上是由聘任法院核发“执行公务证”,确定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但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共同履行职责,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准携带枪支.
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解决警力不足的权宜之计,且除少数优秀人员招录为正式法警以外,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的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