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宝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
功能: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
3.公开性: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