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2025-01-03 1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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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你计算的在公司中的星期工作小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在这点上没有违法,但是,如果你公司每天在正常工作日后加班超过1小时,或者,没有特殊原因或未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超过三小时

回答2:

回答3: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一般都是八点到晚上五点,对于八点之前上班和路途和下班和路途等,开会,换队服等都不属于标准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但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车祸却属于工伤的.

回答4: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