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直选就是所在地区的选民共同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推选出来的人大代表来选举,选民只推选人大代表,不直接进行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根据选举法规定,确定代表候选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情况。
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包括三个环节:
一是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要在汇总各方面的情况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1)经过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2)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需要由选
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征求选民的意
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经过预选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提出。与直接选举不同的是,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是在召开代表大会的过程中完成的。为了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1995年修改选举法,规定了在间接选举中,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