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汽车企业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回位置和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答、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参考百度文库相关资料: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