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故世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请注意:一、所有的残疾军人故世的,除了次月停止发放抚恤金以外,发放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二、对于三级残疾军人遗属(爱人)终生领取故世残疾军人生前抚恤金是由条件的: 1、因战、因公致残的三级残疾军人; 2、残疾军人生前在家里供养的; 3、残疾军人遗属(爱人)没有固定收入(工资、养老金等)的。
因战残疾军人不能享受参战补贴的,民政部门规定,具有两种民政部门补贴抚恤的只能领取就高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