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多久,我的情况超过时间了吗?

2024-12-15 04:14:5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好,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你为朋友担保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2018年12月才起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可以抗辩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2:

连带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供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你的保证期限为2017年9月4日起半年内即到2018年3月4日,在这期债权人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必须承担,而债权人在2018年12月才起诉早己超过了保证责任期间9个月,己免除保证责任了。

回答3:

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六个月。去年12月起诉,怎么现在还在问这些基础问题?过了保证期间,当初应诉时就该提出来的啊!

回答4:

需要承担责任的,假如你朋友找了五个人担保,每人需要还八万元加上四十万利息的八分之一。这种情况很多的,这四十万要是没还就要产生很多的利息,一个月不还就要加上利息下个月更多,假如你朋友没有任何资产,那么你就要替他去把这些钱还掉。银行是不会吃亏的。

回答5:

要看你们的保证合同上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