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亦沿袭隋制,为州县二级。州设刺史,有时称郡,则设郡守。县设县令。刺史(郡守)、县令掌本级地方政府的政令,县以下在农村实行乡里制,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贞观九年,每乡置乡长,后废)。城市的居民区以坊为单位,设坊正。乡、里、坊是最基层的政权,对城乡人民进行直接统治,催督课役,镇压反抗。在沿边及内地紧要之处,州(郡)之上还设有都督府,长官是都督,原来只管军事,因都督例兼所在州刺史,故亦兼管该州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