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交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