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招标范围如何制定才合理

2024-12-19 12: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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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①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②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业务特点,从合法、效率、规范的角度自行确定招标范围,其原则是:既能重发招标投标竞争作用,又要适合企业业务现状。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