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和增值额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国家财税政策的要求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核算,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特殊性。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目前,市场环境竞争激烈,营业税存在重复增税的弊端,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扩展资料: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资料:
公务员期刊网-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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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本文结合现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房地产公司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日常会计核算分析如下:
一、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3%。
▶▷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00.00万元。诚意金不预缴增值税,预收房款应预缴税款=2,200.00÷(1+10%)*3%=6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应付款100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00
贷:预收账款2,200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
贷:银行存款60
二、土地价款抵扣的会计处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 举例:假设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4月5日房屋交付,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价税合计8,720.00万元,销项税额=8,720.00÷(1+9%)*9%=720.00万元,按照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假设计算本期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180.00万元,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2180.00÷(1+9%)*9%=180.00万元,当月实际销项税额=720-180.00=540万元,认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540.00-450.00=90万元,扣除已预缴增值税60万元,当月未交增值税余额=90.00-60.00=3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8,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
第二步: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80
贷:主营业务成本180
第三步: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
第四步: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
第五步:次月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贷:银行存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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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