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报销的,不过具体还要看公司规定!
对于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而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业务时,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内究竟填写什么内容?我们的政策其实经历过从不完善、不统一到完善和统一的过程。
最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只是简单地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如何开具,特别是税率栏与税额栏如何填写,则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各地国税局根据自身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进行了补充。其中不少地方参照总局有关免税政策开票,即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在税率栏内填写“***”。
但这种局面很快得到改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认真总结营改增中的问题,特别明确: 对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时,一律在发票税率栏内填写“不征税”,并强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还进一步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栏内可以填写“不征税”字样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