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
说明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享有无限期的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两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一是继承人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用途的土地。
(4)宅基地的有限使用权——2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但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且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说起“三权分置”,熟悉农村的人可能并不会太陌生,因为在我国农村,即将实行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即耕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既能保证承包户的利益,又确保了流转户也就是种粮大户的合法权益。
不可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宅基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