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单位既定目标的实现,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工作质量和限制滥用职权,实行委托授权要在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一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界限和责任;
二要明确各类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的方式和程序;
三要建立监控和检查制度.。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的会计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