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1545年至1563年,在意大利特兰特召开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会议上,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正式实行(其实早在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政时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圣婚姻”,但那时还有自由离婚制度和占有女奴的习俗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西方,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西方历史。
另外,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不是一夫多妻,不然也就不会有嫡庶之分了),而绝大多数的平民阶层都是一夫一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