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税局昨日公布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6个等级,最高税额为20元/年平方米,最低税额为4元/年平方米,税额标准提高到原来的3倍。外国企业、外资企业被新纳入了征税范围,在2008年11月20日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今年前三季度的税款,计划在年底之前全部补缴完毕。2007年,长沙市征收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达1.2亿元,新税额标准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增加税收2亿元左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长沙市依法规定的免缴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