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债权,只能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的方式执行,对于第三人享有绝对的异议权利,提出的异议直接成立,法院在执行中不得审查。所以,就算是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都不能在执行中审查,对于不到期债权,更不能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理论上也可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如果第三人确认了债权数额,期限,法院可以在期限期满后,对第三人确定的数额予以执行。
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