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以被执行。这个法定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满足的实体条件:
1、遗嘱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此,《继承法》明确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以立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伪造的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3、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生效时,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因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
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要满足上面的实体要件,还要满足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各种形式的遗嘱要满足的形式要件也不尽相同。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楼上的真是人才,我国那部法律说立口头遗嘱的人立完口头遗嘱后还能活1个月的,至少我在继承法里没见过。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所谓危机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在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案件根本就不符合立口头遗嘱的情况,不知道你们是怎么认为有效的。
拜托下次好好看看民法在回答人家,ok?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通过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愈来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财产将在社会中留存下来,如何在生前安排妥善遗产就是很多人考虑的问题。生前立下遗嘱则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财产的有效手段。但人之将去,有时候考虑问题不完全全面,先前立下一份遗嘱,后 面又改变了想法,再次立一份遗嘱。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呢?是后面的遗嘱必然代替第一份遗嘱吗?遗嘱的方式不同,遗嘱的效力即不同。要讨论遗嘱的效力问题,这就要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分类: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如果公证遗嘱想要变更遗嘱内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证遗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尤其是公证了个遗嘱是有效的,遗嘱继承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的
那叫遗嘱公证。遗嘱公证具有很强法律效力,公证处应该依法公证,考虑尽了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的利益。否则不是让尽了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心寒吗?你爷爷奶奶有更改公证遗嘱的权力,当然遗嘱要完全符合他们自己的意愿,变更公证遗嘱同样必须公证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