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省都可以办理异地身份证。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效能,省厅决定启动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
工作流程:
1、申请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的,申领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申领人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申领。
申请时,派出所应当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表》,申领人应当核对、填写信息,选择是否快递居民身份证。
2、受理
收到申请后,派出所审查申请材料以及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申领等情况,采集并核验申领人人像、指纹信息。经审核,符合异地受理申请条件。
且申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派出所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领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申领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给予打印不予受理告知单。派出所应当场完成信息采集、审查和受理工作。
3、审核签发
证件受理信息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推送至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确认收到证件受理信息,并审核制证信息无误后,予以签发,并逐级上报抽检、制证,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
4、证件发放
申领人申请时选择办理快递证件的,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后,由快递公司以专递的方式直接投递至申领人指定的省内地址。邮寄费用采取到付方式,由申领人向快递公司支付。
申领人领取证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持证到就近户籍派出所进行证件核验。选择普通证件的,制证后,分拣发送至受理地派出所,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属于换领证件的,应当交回旧证。
扩展资料:
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证,是公安机关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一项重要便民利民措施。各地要提高认识,克服困难,统筹兼顾,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子,户籍管理部门主动牵头履职,科信、警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组织实施、技术装备、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从事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分管领导、户籍民警、辅警要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规范办理省内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浙江省人民政府网-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
每个城市都可以,浙江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证办理中心等)都可以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异地申请身份证办理的材料:
1、《浙江省居住证》。
2、《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及社会保险证明或实际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
5、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的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6、丢失补领的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护照、驾驶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扩展资料:
不得受理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的如下: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因受试点技术条件制约等原因,难以确认身份的。
参考资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
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异地受理点办理,但因各地执行进度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关于异地办理身份证:
自2015年7月开始公安部在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等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2016年起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自行开通异地受理(吉林、河北、广东、青海、贵州、山西、甘肃、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已于2016年开始实施本省异地办理身份证),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并将于2017年7月实现全国异地受理,公民只需要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即可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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