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的时候,代表法官已经做出了最终判决意见,此时律师是不得提出辩护意见的,只能在对判罚有争议时,接受当事人委托代替当事人提出上诉意见。
关于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是因人而异的。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从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如果庭审程序尚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这对于律师发挥专业知识是最好的时期。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法庭已经明确宣判,辩护律师这个时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发挥的作用就比较有限了。
不同的律师,具体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一般工作为会见、阅卷和提出辩护意见,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但是补充开庭不代表法庭一定会允许重新开庭,庭审不可能再重来一次,辩护律师已经无法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作用必然有限,因此审判结果已经宣告的了,这时律师起到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
因此还是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也给律师足够的空间与时间,更好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这种做法不对,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辩护权。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等判决书下来了,辩护就没有意义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因为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法律应用举证质证以及被告有罪无罪最轻免于处罚等方面,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都已经宣判了,说明已经定罪了啊,这时候律师在与不在已经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