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需提供校方证明去派出所办理改名手续就可以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3、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改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小孩户口所在区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请,并同时提供小孩、父母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书,并填写《户口变更项目申请表》,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到户口所属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咨询,以便工作然后人员了解情况后作出解答通过批准。
拓展资料: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 名以一次为限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3、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 同意;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需提供校方证明去派出所办理改名手续就可以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3、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