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得知为落实留务段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婚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巳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停开“单身证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一份婚姻状况证明,并完成公证或者双认证
8月27日民政部下发的民函{2015}226号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哈萨克斯坦
芬兰
奥地利
荷兰
德国
阿根廷
乌拉圭
墨西哥
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