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哪些变化

2024-11-21 2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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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新准则的第2条,即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重新界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将“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变化,将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会计核算都产生影响。
从资产结构角度看,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施行新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则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是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求,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施行新准则后,此权益性投资则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要求进行核算了。
现举例如下:甲公司于20×8年4月10日取得乙公司6%的股权,获取成本为1200万元。20×9年2月6日,乙公司宣告分派利润,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假定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股权后,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乙公司于20×9年2月12日实际分派利润。
甲公司执行原准则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0×8年4月10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0×9年2月6日: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10
贷:投资收益10
20×9年2月12日: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10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甲公司施行新准则时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20×8年4月1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 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0×9年2月6日: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10
贷:投资收益10
20×9年2月12日: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10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相关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通过以上实例的分析,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会计科目的变化,而实质上是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进行了统一,不再区分在活跃市场中有没有报价、公允价值能不能可靠计量,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一律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而长期股权投资,仅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新规中的其他变化,主要是将近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或年报通知中的内容,纳入了准则正文,所涉细节,这里不赘述。

回答2:

  ◎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再划分投资 前后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全额确认
  2014年3月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CAS2〔2014〕)。新准则囊括了1号~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如下。
  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AS2〔2014〕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即将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与企业合并类型无关。
  另外,CAS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