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灾损失,由放火人承担赔偿责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过程中过失造成火灾或者因疏于管理、违反职责造成火灾的,由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所有人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失火人的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灾,没有过错人的,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
大火之后,政府大胆承担责任,对遇难者、受灾者提供赔偿和救助,是值得肯定的。 但从法律上说,上海大火既然被定性是一起责任事故,那么承接本次改造工程的建筑商(或者承包商)无疑是第一责任人,负有承担火灾中受损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火灾大楼工程的承包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09年营收达1.1亿元。直接责任单位年入过亿,却未见任何公开报道这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挺身而出的竟然是政府。 火灾责任单位必须拿出全部家当赔偿受害者,不足部分再由政府出面救助才算合情合理。政府财政收入的钱,支配权应归全体纳税人,不应该替那些违规违法的公司埋单。政府的慷慨,表面上看起来是帮助了受害者,实际上是在给肇事者解围,替肇事者赔钱。 难道这家公司可以置身事外?难道这样一家违规转包工程的公司,事后仍然可以频频出现在中标榜单上? 政府的高额赔偿背后,掩盖的还可能是工程招投标中的官员腐败、渎职、失职。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近年来在市政工程中频频中标,同时其营业成本更是不同一般地飙升,这些“巨额成本”到底去了哪里,进了谁的口袋,至今没有答案。 更进一步说,政府“主动”赔偿的这些钱,如果本来计划好是打算要建一家医院的,现在建不成了,受损失的还不是更多更大范围的老百姓? 拿老百姓的钱去替做坏事的人“摆平”,除上海大火赔偿外,还有三聚氰胺牛奶赔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越俎代庖,关键还是政府财政支出缺乏必要的规划和监督,官员可能也未全都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