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到底是王老先生还是董老先生?
其实这个案子还是比较清晰的:
1.1994年我国进行房屋制度改革后,王老先生将原来作为员工福利的公有制住房以个人名义买下并拥有所有权(暂且不论购房款由谁承担),故王老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被继承人王老先生死亡时,其遗产开始继承。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没有遗嘱,所有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王老先生死亡之时,该房屋自动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所有——其三子一女共同共有;
3.至于房产证上的名字仍是王老先生这一事实,已经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此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特殊规定——即此时的登记是作为处分要件存在,而并不是实质要件。
针对楼主的提问:
1.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由小儿子作为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在其他二子一女没有争议的前提下);
2.如果出现四个子女争夺遗产问题,法院会将此案列为必要共同诉讼,由全体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本案中,鉴于小儿子在当初买房时承担了全部购房款,且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
3.如果面临拆迁问题,开发商可以找本案中继承人来签字拆除房屋。
遗产继承的时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
(1)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死者有四个儿女,都有继承权;
4、你们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分割;
5、由于你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依法要求多分。
1.可以办理过户,持王老先生的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及当初的付款证明即可.
2.如果出现子女争夺遗产问题,该处房产可能会按王老先生的财产处理,由继承人分割.但这要看11年中其他子女是否为此主张过权利.如果11年中他们没有主张过权利,只因现在面临拆迁赔偿才要求分割遗产,这将对小儿子有利.
3.这个问题就简单多了,谁拿着房产证,开发商就会跟谁签字,他们才不管一共有几个儿子呢.其他子女想签字没有房产证也签不成.
最后,建议快去办了过户,如果办理成功,别人想捣乱也捣不成.
如果办理不成,且其他子女主张财产权利,那就想方设法摆清事实道理,让其他子女理解的好,一旦诉诸法律,无论谁胜谁败都会伤及感情,实非上策.
过户要所有儿子同意才可,没证据就要平分,拆迁要三子签字和老人死亡证明等手续。
四个子女都有该房屋的产权,谁都没有办法。拆迁的话,四个子女都会谈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