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产生于信用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信用证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信用证属“可撤销信用证”,它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开证行可随时修改或撤销,而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卖方)。如属“不可撤销信用证”,即在双方之间构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都必须受其条款的约束。这是因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五项独立合同,它既不受买卖合同,也不受开证申请书的任何影响,开证人对受益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且在付款后,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拒绝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参考:《国际商法》,主编:殷洁 江西人民出版社
以信用证有契约的承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