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执行庭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对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财产部份的执行事项。
目前,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执行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执行员若干人组成,并配有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庭除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外,还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生效的仲裁裁决等。
两者有以下区别:
1、功能不同
执行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庭办理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财产部份的执行事项
2、权限不同
执行局的权限高于执行庭的权限
扩展资料:
法院执行局的职能: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局受理范围
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执行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庭
执行局于挺区别..
一.人民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1.对审判结果的被告施行强制或者非自然化的措施
2.对判决结果的双方施行审查和“被执行”的措施
二.一个组织、单位和机构内对指令、命令或者法律、规章、条律的执行/规范机构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送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现行法院系统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在形式上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现行执行机构的设置与人民法院的设置完全一样,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且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同时的有执行局还下设了执行庭,如执行一庭、二庭等。
执行局是原有执行庭的提格 职责范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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