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报考条件为: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二、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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