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2024-11-23 2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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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流程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回答2:

被告人是无权直接发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向检察院申诉。如果被受理(几乎不可能)(这时判决生效两年内是只要有错误就可以受理,两年外则只有无罪判有罪才可以)。

再审的程序根据生效之判决、裁决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而定。原来是一审终审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决,当事人仍可上诉;原来是二审终审的,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再审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在再审程序中,有一些特别规定应引起当事人注意:①决定再审后,法院将发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②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不得加入新组成的合议庭。③因检察院抗诉而发生的再审,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④刑事案件再审,应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在决定申请再审后,要严格根据“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写好申诉状。一般应呈交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或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如果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向驳回申诉的上一级法院或驳回申诉的法院以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再申诉,如果无新事实和理由,法院可不再处理。

回答3:

一、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启动存在的问题
(一)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过于原则
在我国提起刑事再审的比例并不高,似乎理论上的可能并没与转化为现实存在,原因就是我国刑诉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较原则,随意性较大,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再审程序很难启动,特别是当事人认为案件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
(二)关于当事人申诉的规定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笔者认为,首先,在国家刑事追诉权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申诉”这个词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社会其他领域中我们也经常听到申诉这个词,这会造成一般人认识上的错误;其次,刑诉法并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申诉主体的申诉顺序有明确的规定,这必然会造成申诉多,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的混乱;最后,刑事申诉仅仅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笔者认为,这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三)提起再审的方式规定不严密
我国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概括,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论,具体如下:(1)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无利益即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 未经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被告人双方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对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①
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之构思
(一)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 并分别设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我国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将再审分为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笔者也赞成该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只要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均应提起再审,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再审理由,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终结后一般都不会提起再审,很有可能造成一些错案得不到纠正, 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相对应的再审理由。
(二)赋予被告人再审申请权,构建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与刑事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认为裁判的结果有错误,却没有权利启动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理念的。所以我们一定要赋予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申请再审权。
具体做法是:(1)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申请再审程序,这种程序应当类似于当事人的起诉,只是在是否立案的条件规定上,要明确而又非常严格,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以后,决定是否开始重新审理案件。②(2)确定申请再审权行使的顺序和期限。我国刑诉法对于申请主体的先后主次没有区分,一般认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优先,近亲属次之(一般限于配偶、直系亲属)。关于申请期限,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期限应当不做限制,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请期限,应但限于被告人所犯罪行之诉讼期限之内。(3)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启动再审的理由上应设计出最大限度范围内的有利被告人的启动再审理由。这种观念是一个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标志。
(三)提起再审方式之完善
1.保留法院对审判错误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的权力
笔者承认由人民法院任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背离了控审分离原则 ,而且,不可否认,这种作法也确实给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但是,笔者反对完全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的主张,即主张保留法院对审判错误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的权力。
2.明确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决定主体以及适用情形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主体,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由合议庭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③笔者也支持该观点,理由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是行使审判监督权,关系到是否变更生效判决、裁定的一项严肃性工作,应该和审理一样,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审或指令再审。
对于指令再审和提审的具体情形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当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提起再审程序时,是提审还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哪些案件应当提审,哪些案件应指令再审,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审理程序。(2)原审裁判的错误形式。(3)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此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应当使用决定书来告知,并且署名为上级人民法院的名称。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 页.
②陈卫东.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法学家.1999(4).
③陈建国.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回答4:

您好: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
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
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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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个再审,是指在一、二审之后还有不服(被告人或者检察院)而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把之前的审判权都推倒重来,重头再审一遍。流程取决于申请人不服的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审不服就重新一审,二审不服就重新二审。和第一次审判程序完全一样。提审的一般是重新二审,走二审程序。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回答5:

广东胡律师:

二审再审的情况跟二审走的情况是一样的,你们作为原告按法院的通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