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一提货,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对方了,销售方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就要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收入的确认与客户是否来开发票无关,也就是说,发票可以滞后开,但收入不能滞后确认,你确认了收入,不开发票也可以。税局关注的是,你是否及时做了收入,而不是及时开了发票。
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摘抄如下:(资料来源: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教材)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才日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来确定的。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业务发生后,客户不来开具发票,供应商也应在业务发生当期做销售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法都有相关规定。就是这样啦!
业务发生后,客户不来开具发票,供应商也应在业务发生当期做销售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法都有相关规定。
纳税申报的表一上有:专用发票、税控机票、普通、未开具发票;
客户不要发票,如果你想做账销售,就是放在“未开具发票”栏,同时账务上做销售收入处理;
如果,事后对方又想要发票了怎么办呢,没问题,在“未开具发票”栏,用负数冲回,同时记在“专用发票”栏,一增一减金额相等,并没有增加你的税负。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实务中,由于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客户不来开具发票的,如果没有必要,可以不开具发票,在申报时填入附表一的不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将这个金额加上开票的一起申报就可以了。会计处理上一样确认收入及销售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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